
联谊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熊氏宗亲广东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性质:本联谊会是由全国熊氏宗亲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谊机构。
第三条 联谊会宗旨: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信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尊老爱幼传统理念,构建和谐文明社会环境;
三、加强熊氏宗亲沟通交流,增进宗亲友谊,打造宗亲合作互信平台。
第四条 联谊会自愿接受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谊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谊会业务范围:
一、考察研究熊氏起源、荆楚文化、迁徙历史、分布地域;
二、组织熊氏宗亲联谊活动;
三、组织熊氏宗亲敬老、助学活动;
四、接待全国各地熊氏宗亲赴粤寻根问祖、商务交流、文化研究、族谱核对等宗亲事务的个人及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谊会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熊氏宗亲会或熊氏宗亲所属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联谊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所有熊氏宗亲均可申请成为本联谊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谊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谊会的意愿;
三、经本联谊会理事会同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登记在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谊会活动;
三、获得本联谊会帮组或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谊会决议;
二、维护本联谊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愿交纳会费,不低于100元(多缴不限);
五、向本联谊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联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谊会,并由联谊会注销其登记。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或严重损害熊氏宗亲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谊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一)本联谊会成立或终止;
(二)本联谊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远程电话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熊氏宗亲事宜,乐意为宗亲会奉献;
三、在熊氏宗亲中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及沟通表达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谊会会长为联谊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谊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谊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会长:每年自愿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多缴不限);
副会长:每年自愿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多缴不限);
秘书长:每年自愿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多缴不限);
其他理事会成员:每年自愿缴纳会费不低于500元(多缴不限);
会员:自愿交纳会费,不低于100元(多缴不限)。
二、捐赠;
本联谊会接受熊氏宗亲个人(机构)自愿捐赠,数额不限。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与会会员每人每次自愿认缴二百元。
四、利息或理财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谊会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一名。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谊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联谊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联谊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谊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谊会工作人员均不在联谊会支取工资、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谊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联谊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联谊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谊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谊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